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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对象
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医疗废物经营单位。
二、许可条件
申请医疗废物经水路运输批准的单位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二)与医疗单位签订的医疗废物委托处置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医疗废物专用运输船只所有权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运输船只要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
(五)保证医疗废物经水路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文件。
三、许可程序
(一)申请单位应当向市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证明材料(见第二项)。
(二)市环保局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申请材料是否正确齐备,材料正确齐备予以受理。
(三)市环保局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材料中有关医疗废物经水路运输的情况及路线进行现场核查。
(四)市环保局根据核查情况,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医疗废物经水路运输的决定,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经水路运输批准的法律依据为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五、受理地点、咨询电话
受理地点:珠海市香洲区海滨北路11号。
咨询电话:215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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