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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对象
需在珠海市范围内转移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或接受单位。
二、许可条件
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本市范围内转移危险废物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危险废物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②与危险废物接受单位签订的危险废物转移合同或协议(首次提交须原件);
③接受地和移出地区环保局在《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上签署的同意意见。
2、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向外市(省)转移危险废物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危险废物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②与危险废物接受单位签订的危险废物转移合同或协议(首次提交须原件);
③接受地县(区)、市环保局在《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上签署的同意意见;移出省外的还需提供接受地所在省在《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签署的同意意见。
④移出地区环保局在《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签署的同意意见。
3、危险废物接受单位从外市(省)转移危险废物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危险废物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②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签订的危险废物转移合同或协议(首次提交须原件);
③接受地区环保局签署的同意意见。
三、许可程序
1、在本市范围内转移危险废物
①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提前20日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并提供有关材料(见第二项)。
②市环保局在收到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提交的完整申请资料后,受理危险废物转移的批准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予以公告;不同意的,书面通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并说明理由。
2、向外市(省)转移危险废物
①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提前20日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并提供有关材料(见第二项)。
②市环保局在收到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提交的完整申请资料后,受理危险废物转移的批准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予以公告;不同意的,书面通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并说明理由。
3、从外市(省)转移危险废物
①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提前20日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见第二项)。
②市环保局在收到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提交的完整申请资料后,受理危险废物转移的批准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予以公告;不同意的,书面通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法律依据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申领和管理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五、受理地点、咨询电话
受理地点:珠海市香洲区海滨北路11号。
咨询电话:2155131。
附: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表
图1 在本市辖区内转移危险废物的行政许可程序
图2 向外市(省)转移危险废物的行政许可程序
图3 从外市(省)转移危险废物的行政许可程序
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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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概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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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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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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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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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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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及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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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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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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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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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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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及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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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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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的种类、成分和含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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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的形态 |
固态□ 半固态□ 液态□ 气态□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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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的特性 |
毒性□ 易燃性□ 爆炸性□ 腐蚀性□ 传染性□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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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的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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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的包装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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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的运输方式和路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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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途经过的地级以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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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时间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共 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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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单位和资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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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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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出地区级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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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我局现场检查,该企业 办理环保报建手续, 进入试运行阶段, 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报资料与现场情况 ,危险废物临时贮存点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及相关资料档案 。
存在问题:
我局 该单位将上述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报市级环保部门。
移出地区级环保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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