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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对象
申请退役或者关闭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企业或处置中心。
二、许可条件
申请退役或者关闭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有关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文件和验收文件。
(二)拟采取的对有关设备、剩余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残余物进行处理和消除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或方案。
(三)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日常管理记录。
三、核准程序
(一)申请单位应当向市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证明材料(见第二项)。
(二)市环保局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申请材料是否正确齐备,材料正确齐备予以受理。
(三)市环保局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拟退役或者关闭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四)市环保局根据核查情况,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行政许可决定,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法律依据
拟退役或者关闭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的法律依据为《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五、受理地点、咨询电话
受理地点:珠海市香洲区海滨北路11号。
咨询电话:215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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