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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对象
珠海市内使用、生产、销售放射源以及进口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登记备案申请。
二、备案程序
(一)申请单位应当向市环保局提供有关放射源、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文件。
(二)市环保局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正确齐备,材料正确齐备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
(三)市环保局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备案通知。 三、法律依据
放射源、进口装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备案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中央编办发[2003]17号《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四、受理地点、咨询电话
受理地点:珠海市香洲区海滨北路11号。
咨询电话:2255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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