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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环〔2008〕161号
关于开展2008年度医疗废物
环境管理检查的通知
各区环保局,全市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加强我市医疗废物源头管理,规范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贮存过程,根据《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8]539号)和《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检查的通知》(粤环办[2008]117号)要求,我市将开展2008年度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监督检查我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情况,规范我市各级医疗机构环境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监管源头,查找我市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存在的弱点和漏洞,防止医疗废物的流失、泄露和扩散,杜绝环境污染隐患和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检查范围
全市范围的医疗机构包括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村卫生室)、急救中心(站)、妇幼保健院(所、站)和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三、检查方式
采取医疗机构自查和检查组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由市环保局与市卫生局组成联合检查组按30%比例进行抽查,对一级以上医院的检查率达到100%。
四、工作安排
(一)启动检查工作(9月1日至9月15日)。
(二)开展技术培训(9月10日至9月19日)。
1、培训时间:9月16日(星期二)上午9:00。
2、培训地点:石景山旅游中心大酒店。
3、培训人员:全市范围的医疗机构分管医疗废物管理工
作单位负责人1名、专职工作人员1名。
(三)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自查(9月19日至9月24日)。
全市各医疗卫生单位填报《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检查表》
(见附件),于9月24日前交市固体废物与辐射环境管理中心。
(四)市检查组抽查(9月19日至10月15日)。
市检查组分组分区对各医疗机构进行抽查。对有违规情况的单位,情节轻微的,要提出口头警告,要求其尽快改正。对情节较为严重的单位,现场做好询问笔录和记录,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五)准备省、国家检查组抽查(9月15日至10月31
日)。
附件: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检查表
二○○八年九月十日
(联系人:容锦、郭燕珊;联系电话:2155135、2155132)
主题词:环保 医疗废物 检查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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