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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有效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确保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能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珠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适用范围
在珠海市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以下事故:
(一)恐怖袭击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
(二)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遭受严重污染事件;
(三)危险化学用品生产、运输、存贮、销售、使用过程中造成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四)工业企业突发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等。
二、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一、二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二)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一、二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市)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三)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三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四)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
3.四、五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三、领导机构
珠海市环保局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本预案。
珠海市环保局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下设常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理组、辐射污染事件现场处理组和应急分队,名单如下:
(一)珠海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毛东信
副组长:熊豪品、吴纯德、陈金华、贾建红、吴锡汉
成员:王泽俊、卢晓波、麦驱海、廖中和、陈永章、
邵英贤、陈海远、林常青、杨雄、刘瑞庆、黄东恩、宋延亮
办公室主任:王泽俊(兼)
副主任:陈海远、邵英贤、蔡准
(二)常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理组
组长:王泽俊
副组长:潘建国
(三)辐射污染事件现场处理组
组长:陈海远
副组长:蔡准
(四)应急监察分队
队长:王泽俊
副队长:蔡准、周波、麦子云、李宣泽、黄伟立、邓力航
(五)应急监测分队
队 长:邵英贤
副队长:潘建国、黄盛君、赵新锋、张勇
四、机构职责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主要职责:组织实施本预案,组织、指挥和协调相关应急事件处置;对应急事件迅速作出评估、报告和通报;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采取应急行动,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调动所需人员、设备、车辆以及做好其他重要的准备工作;对相关应急事件作出决策,并下达指令,视情请求启动市级应急预案;根据应急事件的发展趋势与效果,经科学评估后及时调整应急反应行动或适时宣布结束应急反应预案;负责向上级环保部门,市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应急事件的新闻发布;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的时间;指导应急事件善后工作。
常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理组主要职责:受理辖区内常规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报告,调查事故原因、污染源性质及发展过程,立即作出应急处置措施反应;及时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及市政府报告辖区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及其处理情况;组织辖区内重大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事件的现场监察、监测及处理;领导应急监察分队和应急监测分队的应急处理工作。
辐射污染事件现场处理组主要职责:受理辖区内辐射污染事件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报告,调查事故原因、污染源性质及发展过程,立即作出应急处置措施反应;及时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及市政府报告辖区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及其处理情况;组织辖区内重大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事件的现场监察、监测及处理;领导应急监察分队和应急监测分队的应急处理工作。
应急监察分队主要职责:负责出警、调查、报告和其他工作。出警是指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人员、携带取证和防护等装备赶赴现场。调查是指到现场查明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原因、污染种类、范围、程度、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影响等,采集相关证据,提出处理方案。报告是指及时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汇报查明的情况,并向常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理组、辐射污染事件现场处理组通报事态进展。其他是指事故处理后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结。
应急监测分队主要职责:负责出警、监测、报告。出警是指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人员、携带监测和防护等装备赶赴现场。监测是指按应急监测规范对污染源和周围环境质量进行布点采样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和结合现场调查情况。确定污染物的种类、范围、程度、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影响等。报告是指及时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汇报和应急监察分队通报现场监测的情况。
五、报告制度
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常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理组、辐射污染事件现场处理组的执法及监测人员应立即赴事故现场,采取措施努力控制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继续扩大,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把初步认定的情况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作出适当的认定。
(一)凡属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向省环境保护局报告。
(二)凡属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1小时内向市政府及省环保局报告。
(三)凡属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1小时内向市政府及省环境保护局报告的同时报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和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或传真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和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破坏程度、事件潜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视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可一次或多次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确切数据、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危害程度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报送。
六、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程序
在发生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使环境遭受严重破坏,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危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实施本应急处理预案。
(一)迅速报告 在接到事件报警后,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在5分钟内)向珠海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向下属两个现场处理组发出指令。对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市政府值班室报告。 (二)快速出动 接到报告后,应急现场处理组现场指令值班人员携带污染事故专用应急监察、监测设备,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并视情况通知应急现场监察组其他人员赶赴现场,同时通知应急现场监测组组织人员赶赴现场。
(三)现场调查 应急现场处理组到达现场后,应迅速组织应急监察分队和应急监测分队展开现场调查,判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种类、性质、数量,已造成的污染范围、影响程度及事发地地理概况等情况。应急现场处理组应分工协作,组长负责与当地环保、公安、消防等单位协调,与监测人员沟通,确定现场监测布点;组员在组长的领导下,负责现场调查、勘验或者联合当地相关人员调查。 对涉及工业企业和危险品重点监控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立即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联系。
(四)现场处置 如果应急现场处理组到达现场前,公安、消防部门尚未对现场进行处置,应参与现场控制和处理,尽可能减少污染物产生,防止污染物扩散;根据现场勘验情况,配合划定警戒线范围,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五)事件报告 应急现场处理组根据报告制度迅速将现场调查情况及拟采取措施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及上级部门。根据事件影响范围大小,应急现场指挥组决定是否增调有关专家、人员、设备、物资前往现场增援。
(六)污染处置 应急监察分队根据现场调查和查阅有关资料并参考专家意见,向现场事件处理组提出科学的污染处置方案,对事故影响范围内的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以减少环境污染。涉及大气污染事故的,现场调查或查取事故发生地有关空气动力学数据(气温、气压、风向、风力、大气稳定度等);涉及水污染事故的,应急监察分队和应急监测分队人员要估测水流速度、判明流向,估算污染物转移、扩散速率。联合当地相关人员对事故周围环境(居民住宅区、农田保护区、水流域、地形)做初步调查。
(七)污染警戒区域划定和消息发布 根据污染监测数据和现场调查,应急现场处理组建议建立污染警戒区域(划定禁止取水区域或居住区域),同时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后发布警报决定。
应急监察分队和应急监测分队要组织召开事件处理分析会,确定对外宣传统一口径,指派专人对新闻媒体发布事件消息。
(八)污染跟踪
应急现场监察组要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根据监测数据和其他有关数据编制分析图表,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及时调整对策。每24小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一次突发事件处理动态和下一步对策(续报),直至事件污染消失,警报解除,应急状态终止。
(九)调查取证 协同相关部门,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实地取证,确定事故责任人。对涉案人员做调查询问笔录,立案查处。
(十)结案归档
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形成总结报告,按时上报并存档。
七、应急终止
(一)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二)应急终止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确认终止时机,或由应急监察分队提出,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批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向所属各应急单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应急状态终止后,环境监测站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自然过程或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八、奖励和责任追究
(一)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在下列事迹之一的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二)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九、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十、本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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