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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环境保护局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市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标准并监督实施;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噪声、土壤、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组织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指导协调各区和有关行业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和环境保护统计工作。

(四)组织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监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治理设施三同时、排污许可证、污染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五)负责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订自然生态保护规划;监管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

(六)负责环境监测、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信息网;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公布。

(七)组织、检查、指导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环境污染治理基金。

(八)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工作;管理全市环境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监督全市环境保护工程、设备、产品质量和标准的实施。

(九)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环境科学知识普及等工作,组织环境保护技术的合作与交流。

(十)负责全市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管理直属单位和指导各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工作及各行业环境保护工作。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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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环境保护网站第2.0版 20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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