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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教育基地的建设指导、评选由珠海市环境教育基地工作评审小组负责。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成为环境教育基地。 (一)在环境保护某一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典型; (二)在全市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的环保示范工程; (三)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同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有较高水平的博物馆、科技馆、动、植物园等。 三、环境教育基地的评选按照动员鼓励、自愿申报的原则进行。凡具备以上条件的单位,可向评审小组提出申请,经评审合格后被命名为珠海市环境教育基地。具有特色的单位,可参加省级环境教育基地的评选。 四、获得环境教育基地称号的单位,应有相对固定的讲解人员,定期向社会特别是学校、幼儿园开放,以便公众参观、学习和培训。经营性的单位应在收费上对参加环境教育活动的学生予以优惠。 五、相关单位对已获得环境教育基地称号的单位应加强关心、支持和监督,并注意倾听公众的意见和投诉,定期进行检查。对未尽到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单位,由授予单位取消其环境教育基地的称号,并收回奖牌和证书。
联系电话:0756-2236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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