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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伍志森等6人申请之行政复议的决定书

撰写时间: 2009-02-16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珠海市环保局文件

 

 


行政复议决定书

珠环复决[2008]1

申请人:伍志森,男,汉族,195439生,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港霞路130号,身份证号码440421 195403094813#

申请人:罗彩红,女,汉族,1972l012日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南坛路三巷5号,身份证号码44132319 7210123427#

申请人:李普光,男,汉族,19701219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镇白石村西大街33号,身份证号码440401197012190035#

申请人:谭立波,女,汉族,1976116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拱北粤华路307号卫生学校集体宿舍,身份证号码440402197601164528#

申请人:吴伟彪,男,汉族,1973105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香华路39912402房,身份证号码440204197310055016#

申请人:李启开,男,汉族,19661224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香洲人民东路l 086楼,身份证号码440402196612249039#

代表人:李启开

被申请人:珠海市香洲区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林常青

住址:珠海市香洲区教育路892

伍志森、罗彩红等6人对《珠海市香洲区环境保护局审查批复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环保局编号:第200600275号)》(以下简称“《批复》”)不服,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批复》。我局依法受理,并向被申请人发出了提交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交了答复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和依据。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一、对《批复》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质疑。理由是申请与批复所间隔的时间短,且《批复》中“经办人”、“签批人”为空白;

二、执有该《批复》的珠海市东部新南建材有限公司茶餐厅(以下简称“该餐厅”)经营中餐制售,不符合《珠海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三、该餐厅未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四、该餐厅应当执行国家、省、市颁布的新的排放标准。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复》,审批程序完整;该餐厅依法应当批准。

程序上:2006316,被申请人收到该餐厅填报的《香洲区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申请登记表(编号:507)》,并向该餐厅联系人一次性告知需提交的资料;2006320,该餐厅提交全部资料,被申请人受理该项环境保护行政许可;2006321,被申请人的窗口经办人审核后符合批准条件,起草批复意见,报股室负责人审定;2006322,股室负责人认可批复意见稿;2006323,被申请人作出批准决定。

关于《批复》中的“经办人”、“签批人”栏,被申请人一般不在《批复》上填写,而是另有内部工作记录表单和电子审批系统记载。

实体上:该餐厅选址于经规划部门批准具备商业使用功能的场所,选址不在住宅楼内,选址不在居民小区,所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珠海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条例》应当批准。

二、被申请人认为,《批复》未违反《珠海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

三、被申请人在《批复》中已要求该餐厅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四、被申请人已在《批复》中明确该餐厅应当执行的排放标准。

经审理查明:

被申请人所述的审批程序,有《香洲区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申请登记表(编号:507)》、《香洲区环保局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编号:珠香环受理2006年第00393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环保局编号:第200600275号)》、《香洲区环保局建设项目呈批表》、《建设项目呈批表(200600275)》为证,可以认定。

该餐厅所在房屋用途为“商业”,有《房地产权证(珠房地字第097016,地号D0112080)》为证,可以认定。

我局认为:

一、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对该餐厅所作的《批复》不违反《珠海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批复》已依法要求该餐厅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达标排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被申请人在本案中的审批行为符合法定期限。

四、《批复》已加盖被申请人公章,具有效力。

综上所述:

被申请人作出《珠海市香洲区环境保护局审查批复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环保局编号:第200600275号)》,依据的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程序合法,符合法定权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实体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珠海市香洲区环境保护局审查批复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环保局编号:第200600275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