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16号)、《印发2009-2010年全国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环办函〔2009〕247号)和《印发广东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环〔2009〕3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规和相关标准,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与依据
工作目标:按照《印发广东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环〔2009〕3号)和《印发2009-2010年全国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环办函〔2009〕247号)的要求,我市所有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需进行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并于2010年年底前完成所有的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的油气污染治理验收任务。治理后应满足《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三项标准要求,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印发2009-2010年全国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环办函〔2009〕247号)、《印发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9〕16号)、《印发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的通知》(粤环〔2009〕3号)。
二、职责分工
为确保全市油气回收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珠海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环保局、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公安消防局组成,负责我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和监督等工作。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具体成员名单见附件)。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市环保局:负责牵头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油气回收综合治理的环保备案、验收、监管以及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负责储油库、加油站的项目建设审批以及成品油经营企业资质年度审查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油气回收综合治理财政补助及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油罐车实施油气回收工程改造以及油罐车年度营运审核。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储油库、加油站安全监管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设备计量监督工作。
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对油气回收治理工程的消防监管和验收。
三、工作步骤
我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分三阶段进行:
(一)准备工作阶段。
1.市环保局会同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公安消防局等部门制定珠海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并报市政府审批实施。
2.由市环保局会同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开展我市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基本情况以及是否安装油气回收系统的调查工作。
3、组织有关人员对油气回收治理改造技术指南和环保验收标准进行学习培训。
4、由市环保局会同财政局制定油气回收综合治理财政奖励补助方案,奖励补助经费由各级财政负责安排。
5、油气回收宣传和培训等相关经费,由各级财政负责落实。
6、市环保局、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消防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
(二)治理改造阶段。
1.我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加油站、油库以及新增的油罐车,必须安装油气污染治理装置或设施,治理后达到国家油气污染排放标准要求;并将油气回收技术方案及施工单位有关资质证书送本辖区环保部门备案,油气回收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向本辖区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2.全市现有的加油站、油库及油罐车必须在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治理后达到国家油气污染排放标准要求。
3.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珠海分公司以及三个企业以外的油品经营单位,在收到市环保局的限期治理通知书后,加油站须在一个月内,而油库、油罐车须在二个月内将治理改造方案、设计施工图,施工单位有关资质证书等资料报本辖区环保部门备案。
4.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应安装油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
5.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程所涉及的计量、消防(包括安全距离)、建设、规划、安全运输、安全生产等问题的,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三)验收监管阶段。
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完成后,市环保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消防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及检测规范对加油站、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进行环保、消防、安全、计量等检测验收;验收合格后,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实施日常监督。
1.验收时间。
根据油气污染治理改造完成情况,及时组织对已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进行检测验收。环保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检测验收工作,环保、公安消防、安监、质监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开展环保、消防、安全、计量等检测验收及监管工作。按照《广东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要求,我市所有加油站、油库、油罐车应该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治理验收工作。
2.验收标准。
各油品经营单位在申请检测验收时,应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检验报告书。油库、油罐车、及加油站污染物排放验收严格按照《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国家《储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检测技术规范》(HJ/T431-2008)以及省有关验收要求进行。
加油站及油库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后,要经过防爆电气检验、计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后,要经过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四、工作要求
(一)油气排放治理要求。
1.油库、加油站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方案须按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权限经环保部门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应明确油气回收治理工程的审批验收流程,简化审批程序,与油气污染治理改造无关的事项以及历史遗留问题不纳入此次审批范围,敦促各油品经营单位尽快上报相关备案及审批材料,加快审批进度,指导企业开展油气污染治理工作。
2.凡加油站场界距离民用建筑50米以内的均需加装油气后处理装置,处理油罐小呼吸产生的油气排放。
3.加油站、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完成后,应将治理方案和设计施工图报环保部门备案,并向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二)油气治理改造防爆要求。
1.防爆电器改造单位原则上应为原防爆电器制造单位,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制造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防爆电器企业应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防爆电器改造单位应按照《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B3868)系列标准的要求将改造技术文件和改造后的样机送到经国家授权的防爆电气检验单位进行技术文件审查和样机检验,检验合格后有检验单位颁发“防爆合格证”。
3.防爆电气改造单位取得“防爆合格证”后,方可按照《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B3836)等标准实施防爆电气的改造工作。
4.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加油站、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过程中防爆、防火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其他要求。
1.油气排放污染治理装置或设施须通过具备相应资质的相关认证机构的认证。油气排放污染治理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各油品经营单位在申请检测验收时,应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检验报告书。
2.油库、加油站、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程必须在不影响地区油品稳定有序供应的前提下,有计划分期分批实施,按时保质完成,避免因改造工程安排不当而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正常用油造成影响。
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珠海分公司在收到限期治理通知书后,须在一个月内将开展油气回收工程的计划统一上报科技工贸和信息化部门和环保部门,并在规定期限内合理安排组织开展油气污染治理。
3.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珠海分公司应落实资金,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组织落实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并将工作落实情况报有关主管部门。
4.加装油气回收装置(系统)不得影响税务、计量、消防、车辆安全等性能,所有涉及税务、计量、消防(包括安全距离)、建设、规划、安全运输、安全生产等问题的,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
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系统性强、协调部门多、工作难度大,须形成市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合作的机制。成立油气回收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治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消防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具体工作。
(二)强化监督管理。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油气回收治理实施监督管理。
新建油库、加油站必须安装油气回收系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才准予发放排污许可证,交通主管部门凭检验单位发出的油罐车体检验合格证才准予给油罐车发放道路运输证。
已建油库、加油站应当在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不按时完成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通过建设项目环保审批验收,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未经检验合格的油罐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通过油罐车年度审验。
六、经济政策
我市油气回收综合整治工作经济政策,将按照“企业承担为主、政府适当补助为辅”的原则,对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完成油气治理且验收合格的油品经营单位给予适当财政补助。具体补助方案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