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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环〔2008〕63号
关于沥溪垃圾填埋场封场的核准意见
市环卫处:
你处《关于沥溪垃圾填埋场封场的请示》(珠建市容〔2007〕113号)及其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意见如下:
一、鉴于西坑尾垃圾填埋场首期工程已经启用,沥溪垃圾填埋场不再受纳生活垃圾,同意沥溪垃圾填埋场进行封场。
二、加强封场设计与封场后的管理维护,做好封场期间的污染防治和封场后的环境管理。
1、完善有关封场方案。在方案中应对径流、填埋气、垃圾渗滤液收集和处理、环境监测进行长期规划,确保封场后各种设施稳定运行,减少环境污染及事故发生。
2、加强封场后的维护管理。对填埋场地位置的连续巡察与维护、基础设施的不定期维护以及填埋场内及周边环境的进行连续监测。
3、制定封场过程及封场后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针对由于填埋气的扩散、有毒气体的扩散、渗滤液污染地下水等原因引发的事故及其他不可预见问题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及安全隐患制定应急预案,防范环境风险,保护区域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空气的环境质量。
4、严格按照GB16889-1997《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有关封场的环境保护要求,落实消除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各项措施,并对有关设备、剩余废物和其它有毒有害残余物进行处理。
5、封场期间及封场后的渗滤液排放执行GB16889-1997《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二级标准,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浓度须符合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
三、封场期间及封场后管理中,应编制有关工作报告送我局备案。报告内容须包括封场方案及封场工作总结、封场后维护计划、封场过程中和封场后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质量监测情况等。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填埋场 封场 核准意见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8年4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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